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青价检[2008]47号 2008年2月2日)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畅通信息传递渠道,沟通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需要,青岛市物价局决定建立价格主管部门与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工作联系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商贸流通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畅通信息传递渠道,沟通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动情况;引导企业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市场供应方面做出表率。
二、联系对象
市物价局负责在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连锁商店和批发企业(名单附后)建立工作联系点,其他商贸流通企业和批发企业由所在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联系点名单确定后,由企业填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与商贸流通企业建立联系点登记表》,把企业的地址、法人代表、部门负责人、物价员的名单、电话进行登记,确保联系畅通。区、市物价局要分别建立数据库,实现全市系统内信息共享。
三、联系内容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1、政策宣传。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转发或者通报给企业,使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价格主管部门遇有对商贸流通行业相关的价格政策进行调整时及时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2、业务指导。价格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指导企业遵守和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特别是在特殊的情况下,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等相关规定,引导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3、规范行为。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政策提醒会和加强市场价格巡查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督导企业落实执行国家发改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公平、公正、合法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4、了解动态。根据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通过与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异常波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