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按照维护医疗权益、整合救助资源、统筹城乡发展、资金同步结算的原则,完善建立以资助参保和大病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救助制度,努力缓解特困群众看病难问题。
(一)参保救助。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大病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实施大病救助。大病救助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最高5000元。
四、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增长机制,根据物价涨幅比例,及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城市低保标准:市区由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县(市)在原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15元;农村低保标准:市区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县(市)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同时,在物价上涨影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时,发放物价补贴,减少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
五、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
(一)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地方财政不得因上级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投入。
(二)认真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在保障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分别根据上年度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总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三)安排好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住房救助资金,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助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30元,市财政筹集20元,县级财政筹集10元。教育和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筹集安排,并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