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郑政〔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的要求与《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
(一)城市低收入标准凡具有我市城市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2倍,均可申请享受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内容
1.住房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或无自有住房,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倍至1.5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70%发放住房补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1.5倍以上至2倍的,按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50%发放住房补贴。
2.教育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子女考入高中、大学入学前,按照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3.临时救助。对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户一次性救助500-2000元。根据物价上涨情况,适时启动物价调节基金,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发放生活补助。
4.参保补助。帮助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市政府规定的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补助60元。
二、开展低保分类施保制度
(一)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孤老”、“孤儿”特殊对象,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一级残疾人、在校大学生、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二)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无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80%核定补差;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成年人部分成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60%核定补差;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成年人都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40%核定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