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学习宣传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精心部署、制订学习宣传培训方案,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及
《条例》的宣传学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活动,通过各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引导群众正确学习、使用
《条例》,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运用
《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将
《条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之一,使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尽快掌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相关制度。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把
《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从而使从事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
《条例》的规定,了解基本要求,准确把握和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三)强化责任落实任务。贯彻实施
《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关键在于抓好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国务院以及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研究、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和安排意见。抓好
《条例》和本通知中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督查室,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凡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
《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报自治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