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中纪办发〔2008〕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依法厘清行政职权,编制并完善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流程图,依托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平台,把行政职权运行过程固化为系统程序,完善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动态公开。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的公开力度,加强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把办事公开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结合起来,提高办事公开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推进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办法》,及时公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国家对农民的各种补贴、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审批收费,村办公益事业筹资方案和资金使用,国家征收土地的各种补偿费标准数额和分配,救灾救济款物、扶贫款物、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和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医疗救助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和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
三、狠抓落实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进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确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充实力量,保障经费,认真做好公开政府信息的各项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抓紧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综合协调机构、具体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并于2008年10月15日前报自治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本部门(单位)确定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和人员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