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公开政府信息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重点是针对近5年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梳理。并在认真梳理的基础上,依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公开的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和载体上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手段,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2008年11月30日前,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明确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程序、方式和时限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订依申请公开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公开规定》,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本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力度。目前,还没有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建立运行,将所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公开、集中办理。已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市、县(市、区),要依法公开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政务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等,特别是对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人民群众关注的敏感事项必须及时公告、公示。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行政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等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之间分工协作的有效机制,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规范各级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提高覆盖面,强化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能力。已经建立政府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切实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强化支撑体系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确保政府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及时性,使各级政府网站真正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还没有建立政府信息网站的行政机关,要加快建立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网站,政府信息网站没有建立前,要在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开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相关信息。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