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综[2008]2号 2008年2月3日)
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部门,各市属企业: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发布2006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鲁财综[2007]69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我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次省发布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缴纳。
对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或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