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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建设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29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燃气、热气)运营单位,委属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全市建设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大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1、建设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特别是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设施工单位及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建设施工危险性较大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高度超过8m的高大模板、30m以上的高空作业);

  3、市区道路桥梁设施,以及供水(排水)、供气(燃气、热气)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可能造成10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二、排查方法

  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运营单位和委属各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主管辖区、业务范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明确排查环节,登记备案,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记录、有上报。

  三、时间安排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运营单位和委属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排查,初步认定事故隐患等级,并于3月20日前将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填报《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联系电话:2692778)。4月份,市政府安委办将对全市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进行立项、登记、建档,并上报省政府备案。

  四、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按时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贯穿2008年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的主线,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建设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具体部门、具体人员,3月26日前将具体名单和联系方式用书面形式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不按时报送的,将在网站公布名单,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单位年终安全责任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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