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担科研课题调研或专题研究的单位,需要查询、利用地下管线资料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相关研究计划书面报送市建设信息中心,经研究同意并由市建委分管领导书面确认后,给予相应区域的查询、利用。
八、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必须在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规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如要复制(复印)、打印档案信息资料的,应由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除签订《保密协议》外,任何向外提供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均应注明“不得复制、转借他用,否则责任自负”字样,并在提供的图纸资料上加盖建设信息中心公章。
九、因各地下管线的数据信息由各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在对外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时,不承诺被查询、利用的地下管线数据的准确性、现势性。
十、在查询、利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过程中,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抽页、摄影、拷贝、仿造档案。
十一、查询、利用者必须爱护档案,遵守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欺诈、作假等手段利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危害国家和他人利益。
十二、市建设信息中心(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在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询、利用工作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查询、利用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利用审批表》
2、《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查阅利用登记表》
3、《保密协议》
合肥市市政管线工程档案信息查询利用审批表
编 号:
利用单位
| |
姓 名
| | 联系电话
| |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
| |
项目建设的区域范围、所在路段、管线的起点、终点、类型情况。
|
查询利用档案内容:
|
接待人员意见: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