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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检测各方的责任,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

  按照“谁委托、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原则,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明确检测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并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检测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裁决等。

  施工单位要加强企业试验活动的管理,依据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入场的原材料、设备、半成品的质量参数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测,并采取择优方式,统一建立企业内部的“检测机构名录”,工程项目部都应在企业提供名录范围内选择检测机构,开展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测活动。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测活动管理。工程开工前拟定见证人,并将见证人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检测机构。同时负责取样、送样的现场见证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原材料、试件及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测,发现问题,依法对各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在合肥地区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开展对检测机构资质条件及其检测行为随机抽查,今后凡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检测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将记入不良记录,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检测业务;同时将不符合的事实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重审其资质条件。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半年内不受理其资质扩项申请;被记两次不良记录的从第二次记录时停止其承接能力评估范围内检测业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检测试验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检测人员的素质和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检测工作的质量。一旦检测结果不准确,或者出具不真实的报告,必然会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加强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一是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思想素质,使 “不做假试验,不出假报告”这一最基本职业道德成为检测人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人员和见证取样人员的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检测试验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不得受聘于两个检测机构。同时要加强对现场见证取样人员相关检测取样知识的培训教育,提高取样方案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三是各检测机构要对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全体检测人员质量意识,法律法规意识,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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