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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民【2008】242号)


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区社区管理局:
  为配合我市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水平,特制定《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
二○○八年九月九日

  合肥市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管理,提高低保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民政部下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县区及开发区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低保档案
  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居民档案规范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低保档案的收集和归档。低保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区分年度和级别,以纸质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保存;低保对象档案所需柜、盒、袋由各县、区(开发区)统一制作;低保对象全市统一编号,按类别区分和管理。
  第四条 申请、审核、审批
  低保申请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按社居委(村委会)低保员一次性告知要求提供所需证明,由社居委(村委会)派人入户调查,进行民主评议并实行票决,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进入第一次公示环节,同时民主评议结果(票决记录)进入档案。
  街道(乡镇)社会事务办接到社居委(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认真审核,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乡镇)一级送来材料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审批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符合条件者在社居委(村委会)进行第三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从次月开始发放低保金。
  社区、街道(乡镇)、县(区)哪一级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哪一级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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