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3日)修改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金办发[200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的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湖北省工商局
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湖北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政府金融办 省工商局 湖北银监局
人行武汉分行 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