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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开展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照检查(10月1日~ 11月30日)
  各县(区)要按照“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标准,采取自查、抽查、互查等各种形式,对基层低保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并要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民政局上报检查情况,市局将据此对各县(区)低保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验收。对合格及不合格的基层单位进行通报,报市委、市政府和抄送各县(区)委、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规范完善(12月1日~2009年2月28日)
  各县(区)要在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完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基本标准,如:完善诚信承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听证)制度、公示制度、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制度、信访接待制度、低保档案管理制度等,并按照标准对各项低保工作进行整改与规范。对共性的问题,要进行集中教育和培训;对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认真研究解决;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处理。市局将对问题比较多的地方进行重点指导,帮助解决。
  (四)总结交流(3月1日~4月30日)
  本次活动结束前,各县(区)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树立一批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并向市局上报此次活动的总结材料。在各县(区)总结的基础上,市局将于2009年1月中旬起对各县(区)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进行抽查和验收,并组织表彰一批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基层低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
  (五)整改提高(5月1日~7月31日)。根据市局及自身检查出的不够完善方面,结合经验交流会议,市局将重点督促县区进行整改提高,下发有针对性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要求并限期整改。对经多次督查,不加改进的,市局将停拨该县(区)当年度政府“以奖代补”工作经费。届时市局将密切关注整改力度和进度,适时予以通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基层低保工作,为广大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优质服务,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政府为民服务宗旨,树立民政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并以此为契机,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基层低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为基层低保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各县(区)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对面上的指导。在工作部署上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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