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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地震灾区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的通知


  三、多渠道筹集农民住房重建贷款资金。各级政府要把筹集信贷资金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政府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创新担保运作方式,增强金融机构信心,放大贷款规模。人民银行应专项增加灾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并根据需求提高支农再贷款限额下拨效率,支持农民住房重建,同时在开立账户、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倾斜。银监部门应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因发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在拆入资金、存贷比例、流动性指标、贷款质量监测考核等方面区别对待。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机构网点遍布农村、贴近农民的优势,创新服务手段,挖掘筹资潜力,在重建期内集中资金和精力,主要保证农户住房重建资金需求。各级农业银行要把支持灾区农民住房重建作为推进和扩大“面向三农”改革试点的重要内容,争取和调剂规模,集中灾区存款和系统内资金,集中连片开展农户住房重建信贷业务。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各金融机构都应积极向总行争取贷款额度,尽快制定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在灾区没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可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进行贷款,或以优惠条件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参与支持农民住房重建。

  四、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受灾农民合法权益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灾区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做好住房重建贷款的前期审核和发放,对农户贷款申请张榜公示,群众评议,严格控制信贷需求,并制定有效措施,组织清收到期贷款,保障信贷资金安全。要把开展诚信教育作为实施重建规划、落实贷款的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发动基层组织和村级干部配合金融机构开展评级授信,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受灾农民宣传信贷政策,引导农户树立自力更生、重建家园的信心和诚信意识,积极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将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发放和归还情况与乡镇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制定乡镇政府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对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并督促化解贷款风险,确保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持续开展。各金融机构可结合实际,制订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问责和免责具体规定,建立和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及考核奖惩办法,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制定和落实对承担农民住房贷款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成本高、收益低、风险大,灾区金融机构面临自身重建和支持政府、社会、企业和农户开展重建的双重任务。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为支持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向农民住房重建贷款投入多、贡献大的金融机构,在税收和财政资金开户、存款和项目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承担农民住房重建贷款的金融机构,其重建选址可优先选择,征用土地价格可适当优惠,基建立项和开工手续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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