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57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审理、审核、审批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报批、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税收行政执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执法委员会)负责地方税收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
两级执法委员会审议延期缴纳税款工作应遵循依法、严格、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依据
《征管法》第
31条和
《实施细则》第
41条、第
42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报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应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费(不包括工会经费、残疾人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