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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流通业发展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加快流通业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和强化流通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内贸管理的要求,逐步理顺和完善全省内贸管理机构,切实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强对流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流通业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作用。要进一步加强流通队伍建设,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与我省流通业的管理。加强人才培训,建立多层次人才培训体系,鼓励支持流通企业加强与我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职业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培训高级流通业管理人才,鼓励中介服务组织积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农牧民经纪人培训,提高流通从业人员素质。

  (二)加大对流通业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安排促进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商业网点规划、流通业基础设施、发展连锁经营、生活保障性服务业发展、商品储备和信息化建设等。各州地市政府和省级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各自职能在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支持全省流通业发展。

  (三)贯彻落实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税收政策,对新办商贸流通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2、开展农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对试点企业从农牧业生产单位购进农畜产品的,鼓励其取得农牧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对试点企业建设冷藏、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畜产品冷链系统的,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3、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扩建和新建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前两年免收市场管理费,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市场管理费。

  5、从事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的经营户可按《青海省“绿色通道通行证”核发管理办法》向当地农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免缴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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