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要加强林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林业建设标准和规范,建立营造林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和工程质量评价机制,实施科学管理,确保林业工程质量。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依照职权加强对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的监管, 严厉查处无证无照,制假售假以及不正当市场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各类环境评价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做好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盐业、烟草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食盐、烟草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支持名优企业创建国家出口免验商品。要强化疫情及口岸各种安全问题的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动态。加强卫生和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安监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卫生、旅游、通信、金融、保险等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建立、健全和推广服务标准,大力开展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加强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服务名牌。
--统计部门要配合质监部门逐步建立质量指标评价体系,把质量指标统计纳入统计范围,加强对质量指标统计工作的指导。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涉及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各行业各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质量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要建立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质量兴省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质量工作。
(二)明确责任目标,严格考核奖惩。按照青政〔2008〕41号文件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地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签订《质量兴省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州地市人民政府也要与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省政府按年度对各地、各部门质量兴省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并纳入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政策体系。根据质量兴省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快质量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和政府规章的制订工作。结合全省质量发展现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质量政策支撑体系,为质量兴省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