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8〕12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推进全省经济普查准备工作,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6月23日至29日组成四个督查组,对全省8个州(地、市)经济普查前期准备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发现,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相继成立了以各级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形成了经济普查层层有机构、层层有人抓的好局面。但也发现有些地区、部门在成立机构、落实经费、抽调普查员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州(地、市)、县(区、市)的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与实际需要仍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普查工作的需求。鉴于以上情况,为确保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前期工作准备充分,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领导。各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8月底前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明确具体任务、质量标准和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在经费和物资上要对经济普查给予支持和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编办、质检、测绘、统计等部门要做好清查摸底、基本单位名录库、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统计等部门要做好基础资料整顿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承办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职责任务,要把经济普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省经济普查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基础建设,确保普查机构建立健全、责任措施明确、工作制度完善、人员经费落实、普查方案切实可行、普查试点培训有效、清查摸底全面、基础资料整顿彻底、宣传动员充分。同时,要针对经济普查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提出解决的方法,对一些重大问题要有应对预案,以保证经济普查全面准确、真实可靠。
二、落实责任。各级政府是经济普查的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经济普查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小组组长是经济普查的直接责任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是经济普查的具体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经济普查目标责任制度,并将经济普查列入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和重点督办事项,加强目标考核的组织管理,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考核评比规范。要切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级政府的经济普查机构、人员、经费、责任、措施、宣传、物资、方案等重大工作落实到位,确保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人员、工作协作配合和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到位。对影响经济普查工作进度、质量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