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公司按上一年度各县(区)学生数出具保单,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各县(区)教育局于每年9月15日前统计汇总当年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学生数报州、地、市教育局。
(三)各州、地、市教育局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地各级各类学校实际学生数统计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和保险中介机构审核备案。
(四)大中专院校每年9月30号前将学生数直接报省教育厅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五)各校(园)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费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县为单位,大中专院校及社会力量办学以校(园)为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统一汇至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专用账户。在收到保险费后,按承保比例将保费划转至各承保公司账户。
(六)各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按要求出具正式票据,首席承保公司按实际学生数变更初始出具的保单。
(七)各保险承保公司应建立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向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省教育厅及时上报。
九、校方责任保险的后续服务
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后,专业中介机构应组织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学校,做好以下服务:
(一)定期对学校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尽可能将风险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学校搞好安全教育,如发放宣传画册、举办报告会、知识竞赛、征文活动等。
(三)创办教育风险管理简讯,交流学校风险管理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为学校发出安全预警信息。
(四)加强对学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建立校方责任保险的评估体系,对风险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十、建立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政策和办法,不断完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机制,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发展状况、保险产品特点、保障协议、本行政区域的网点覆盖面、服务能力等,通过招标等形式合理选择承保机构实施统一投保。
各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报和定期沟通的制度,合力推进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