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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四、校方责任保险的经费保障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保险费为每生每年5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学生保险费为每生每年8元。保险费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支出,统一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投保。

  五、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

  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每年累计30万元;大中专学生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年1万元。

  六、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

  校方责任保险应有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

  保险中介机构由省教育厅选聘。所选聘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为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负责与保险公司就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洽谈,拟订保险方案,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学校索赔,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承保的保险公司采取招标等形式选定,如有多家保险公司中标,则采取共保形式,确定一家首席承保公司,负责出具保险单,发生风险事故后,由首席承保公司先期支付赔偿金,然后再按各公司承保的比例分摊赔偿金和其它相关费用。

  七、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

  全省校(园)方责任保险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市、地、县(区)应指定相应部门和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教育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八、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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