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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8〕1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

  为全面推进我省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全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有效防范教育风险,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运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机制进行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转移学校风险,顺利处理风险事故,减少学校办学负担,保障师生意外伤害事故人身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教育行业保险市场,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共同创建平安和谐绿色校园,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

  我省范围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都应为学生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同时,提倡、鼓励学校投保教师校方责任保险。

  三、校方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校外活动)和管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校方有责任的学生人身伤害,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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