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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2、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奶牛或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七、保费结算

  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分别向省财政厅提供种植业、奶牛和能繁母猪保险单,省财政厅按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各州(地、市)、县(市)承担的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农户自行承担的保险费由乡(村)组织协助当地人保财险各分支机构收取。保险单生效两个月后,人保各分支机构将各州(地、市)、县(市)及农户缴费清单汇总到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作为保险单附件,并由人保财险青海分公司按农户缴费情况与省财政结算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如已支付的补贴资金有节余,节余部分留保险机构抵作下一保险年度使用。

  八、管理经费

  县级农牧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保险机构做好前期调研、检查、勘查等基础工作,及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档案资料整理,购置必要的设备,由试点县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工作经费。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为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原则,成立由政府办公厅、农牧、保监、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气象、人保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州、地、市也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以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协调和风险管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制定全省农业保险的计划和措施;做好农业保险的推动、组织、协调工作;掌控农业保险各险种的风险;向省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

  (2)落实各级财政补贴保费的到账工作;

  (3)调解处理农户在承保、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考核、监督人保公司的农业保险工作。

  2、各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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