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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11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省财政厅、青海保监局《关于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省农牧厅 省财政厅 青海保监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精神,按照中央及省政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三农”工作和农业保险实际,特制定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入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建立规范有序、覆盖主要农作物和畜禽品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农民灾后能及时得到损失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农民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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