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厅直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计秘〔2008〕311号)
厅直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
我厅自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通知》(卫计秘[2005]716号)后,绝大多数单位能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促进了厅直单位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也有少数单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为严肃审计纪律,我厅就基本建设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领导
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是卫生审计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在规范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单位一把手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并亲自过问基本建设审计工作,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以不断提高医疗卫生基本建设审计工作水平。
二、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工作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厅直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的通知》,凡单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一律要报省卫生厅组织安排审计(项目下达单位另有监督评估要求除外)。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一律通过各单位审计科或单位承担审计工作职能的科室组织审计;自己不能组织审计的可按规定报省卫生厅组织安排审计。
2、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程建设任务和进度,于年初编制基本建设工程审计计划表,年终编写总结,报送省卫生厅计财处。
(1)凡需省卫生厅组织安排审计的,单位要在工程竣工前4个月向省卫生厅提交工程项目审计申请,基本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零星修缮和改、扩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审计资料送省卫生厅。如有特殊情况,需向省卫生厅作出书面说明,并列出送审时间表。省卫生厅根据各单位申请,协调时间,组织安排审计。
(2)工程决算经审计后,作为单位项目建设工程决算依据。
(3)单位部门审计机构要对所有的工程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凡签证需单位职工2人以上签字认可。
3、规范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的管理,送审的工程决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名盖章,以示对送审金额确认,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