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8]85号 2008年4月7日)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08]16号)的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时,若不能按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检测尾气,则按每车次90元收取安全技术检验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