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二)(三)(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检查员证》。
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 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
(五)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八条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