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考试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自行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聘免
第十一条 通过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式样由省卫生行政机关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名称)卫监检+□□□(顺序号)号。
例:(合肥市)卫监检001号;
(合肥庐阳区)卫监检001号。
第十三条 被聘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退休、退职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时,应将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通知上述人员交回证件而不交回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五年。卫生监督检查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聘免的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年度进行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