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8年9月8日 川价发〔2008〕168号)
省建设厅,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作好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要求,现将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1、根据《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第
26条规定,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按本《通知》的规定支付、结算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政府只支付一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
2、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令226号
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通知》(川建发〔2008〕52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鉴定机构支付,所需费用由灾区所在地同级财政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鉴定单位属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收取鉴定费,由同级财政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其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商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二、收费标准
收费
项目
| 计算
单位
| 计算面积和方法
| 收费标准(元)
|
木、砖木
| 混合
| 钢混、钢
|
住宅
| 处(套)
| 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 250
| 300
| 350
|
6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 0.5
| 0.6
| 0.7
|
非住宅
| 处(套)
| 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
| 350
| 400
| 450
|
4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 1
| 1.8
| 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