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64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市法制办:
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在承办某具体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对该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等作出说明。文件说明与文件文本一同流转。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每月5日前,将上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份、文件文本和文件说明一式20分份移送给市政府法制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