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安排抗洪抢险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任务,确保重要部门和单位供电的持续性和安全性。要配备足够的事故抢险队伍和材料、物资,确保及时修复故障,恢复供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根据灾情需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对已经形成道路行洪和被淹没的路段、立交桥引道实行封闭,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出现大面积交通瘫痪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预案进行紧急处置,疏导交通,确保防汛指挥车辆和防汛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6.5 治安与医疗保障
汛期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要依法打击破坏城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障抗灾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组织好防汛抢险现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为保证抢险救灾时的医疗救护和防疫工作能力,各区县、高新区要分别建立10至20人的医疗救护队伍,负责辖区内灾害发生时的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6.6 物资与资金保障
各区县、高新区要储备足量的城市防汛抢险物资,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市城防办。市城防办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统一调拨,由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具体实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及运输车辆均要明确专人负责,定点储存,严禁随意动用,随时听从市城防办的紧急调度,保证抢险时运得出、用得上。储备物资一旦有所耗用,各储存单位必须及时补足。
各级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落实。当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6.7 社会动员保障
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汛工程设施和参与城市防汛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洪除涝工作。在城市防汛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7 善后处置
发生洪涝、台风等灾害的区县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灾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 抢险物资补充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及时补充到位。
7.3 水毁工程修复
防洪市政设施、公路、铁路、供电、通信、供气、供水、房屋、人防工程、跨河管线等水毁工程设施分别由各相关产权部门负责修复、重建。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7.5 保险理赔
受灾地区投保的水毁设施、设备、居民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援助优先、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理赔。
7.6 调查与总结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应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及时将总结报市城防办。对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对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统一管理。一般公众信息由市城防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也要做好防汛、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汛意识,掌握各项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2 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