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安排人员密切监视危险化学品存储场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集合待命;紧急停止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妥善处置;
(9)沿路邻街单位开门提供停车场所,接纳避护行人;
(10)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远离潮湿带电设备,不触摸电器开关;
(11)红色预警防御提示的相关事项,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它应急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防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人发现堤防、河道、桥梁、水闸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市及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与同级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排涝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2 分级响应
防汛应急行动依据汛情可能发生灾情并有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实行分级响应。根据有关规定,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应急(Ⅳ级)响应、较大应急(Ⅲ级)响应、重大应急(Ⅱ级)、特别重大应急(Ⅰ级)响应四个级别。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
(2)山区降雨对市区有一定影响;
(3)城区内部分低洼地区或立交桥通道出现积水,可能影响交通;
(4)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河道桥梁出现顶托。
5.3.2 Ⅳ级响应行动
(一)市城防办响应
(1)根据情况,市城防办负责人召集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及有关单位对雨情、汛情进行会商研究,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密切关注雨情、汛情和灾情的变化,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3)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二)各区县、高新区响应
(1)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进入Ⅳ级应急响应状态。
(2)抢险队伍及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畅通;重点防汛部位提前调集防汛抢险人员到位,同时派出巡查组,随时掌握现场情况。
(3)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主任到位,加强汛情监测,密切关注汛情变化,视情况组织开展防汛抢险和受灾救助工作。
(4)及时掌握所辖区域的雨情、水情、汛情、险情、工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有关信息和应急响应动态。
(5)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汛突发公共事件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市城防办。
(三)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和市城防办的要求,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协助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本系统的雨情、汛情、险情,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
5.4 Ш级应急响应
5.4.1 Ш级应急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
(2)台风外围严重影响我市;
(3)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山区降水对市区有较大影响;
(5)城区内低洼地区或立交桥通道积水严重影响交通;
(6)城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泄洪速度缓慢或有倒灌现象。
5.4.2 Ш级响应行动
(一)市城防办响应
(1)指挥到位
市防指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到达指挥岗位。
(2)会商研究
市防指副指挥或市城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3)下达命令
根据会商结果,市城防办按照有关防汛专项预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险情区域的区县城防办和相关部门下达防洪抢险命令。
(4)现场指挥
市城防办派有关负责人和专家进驻现场,或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信息报告
市城防办及时掌握最新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灾情、工情,及时向市防办报告汛情及救灾进展情况。出现各类防汛突发公共事件,立即报市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