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预防与准备
(1)思想准备:各级城市防汛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市民的洪涝灾害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城市防汛组织指挥机构,完善防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城市防汛抢险救灾综合队伍与专业队伍建设。
(3)行洪河道准备:各城区河道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汛期城区河道管理和执法检查,按照防洪标准及时对河道进行清淤、除障,及时塌放橡皮坝预排河水,确保行洪畅通;建立和落实汛期值班、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度汛措施,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4)排水设施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按时完成水毁设施修复和防汛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隐患的防汛设施及时进行应急除险加固;加强对城区排水管网的维护、维修和清淤,确保汛期排水畅通;对辖区内的排水泵站及其附属设施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换故障设备,确保汛期各泵站正常运行。
(5)物资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储备必需的防汛物资和抢险机械设备,合理配置、定点储存、专人管理,明确调度方案,确保物资运得出、供得上。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料及设备,以备急需。
(6)抢险队伍准备:各区县、高新区要按照防大汛、抗大灾的要求,组建足够数量的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对防汛抢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7)防汛预案准备:市城防办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市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负责编制和修订本辖区的城市防汛应急预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防汛应急预案,健全反应机制,落实人员队伍,保证应急抢险物资供应。
4.3 预警
4.3.1 预警级别
城市汛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
展势态,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警启动条件:
(1)一般(Ⅳ级):收到暴雨蓝色预警天气预报;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城区道路积水,部分房屋进水。
(2)较重(Ⅲ级):收到暴雨黄色预警天气预报;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发生较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市区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严重(Ⅱ级):收到暴雨橙色预警天气预报;市区内主要排洪河道漫溢,河水严重倒灌;对市区有影响的水库有可能出现重大险情或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水位,可能造成市区受淹。
(4)特别严重(Ⅰ级):收到暴雨红色预警天气预报。
4.3.2 预警启动
城市防汛办事机构根据气象、水文、工程等信息资料,分析暴雨及汛情演进情况,提出城市防汛应急启动级别以及发布、变更和解除的建议报告,经相关防汛指挥部指挥审批后,各级防汛机构按照应急级别立即响应,同时,按照权限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Ⅳ级、Ⅲ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城防办负责向市防指副指挥报告请示,经市防指副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城防办根据批示及时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Ⅱ级、Ⅰ级应急启动和预警,由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负责向市防指指挥请示,经市防指指挥签发应急预案启动令后,市防办根据指令及时处置,并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
4.3.3 预警发布
城市汛情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方式应具有多元性和针对性。城市防汛各有关单位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信息网络、电子显示屏、报刊、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发布预警信息。
对老、弱、病、残、孕等人群以及学校、大型人群聚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车站、公交车、重要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并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播放预警信号。
市广电总台(局)按照市城防办确定的预警信息内容和任务,协调、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机构,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确定信息发布途径和频率。
4.3.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城市防汛机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到达各自岗位,做好应急准备。同时,严密监视雨情、水情、工情、险情,高度关注低洼地区、重点道路,及时对危险路段采取交通管制,对低洼、危险地区的群众实施转移、防护。市民群众应积极配合政府防汛部门的行动,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4.4 预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