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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排除,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度汛。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广电总台(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汛期宣传报道工作;根据市城防办的部署,安排有关雨情汛情、防汛预警等重要信息的播发。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城市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抢修维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生产生活的稳定;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公用工程的修复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房管局:负责危险房屋和校舍的安全鉴定和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负责灾后倒塌房屋的抢修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城防办及时提供天气预报预警和雨情分析,及时发布暴雨、雷电和台风预警预报,并做好预防宣传工作。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市水文局:负责做好暴雨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市防指提供各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信息。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淄博供电公司:负责保障汛期电网安全可靠供电,做好城市防汛指挥机构、重点单位、重要设施、重点部门的应急电力保障,严密监控汛期中低压电网的安全运行。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网通淄博市分公司、淄博移动通信公司、淄博联通公司等通讯运营单位: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畅通。完成其它防汛抢险任务。
  淄博军分区、驻淄部队、武警淄博市支队:根据汛情需要,
  负责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任务。
  3.3 市城防办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的调度、监督、检查、奖惩。
  3.4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市防汛指挥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城市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市防汛办公室。
  3.5 区县、高新区城防办的主要职责
  执行市城防办和区县、高新区防指下达的各项防汛指令,负责本辖区城市防汛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3.6 会商机制
  成立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市公用事业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会商小组,在可能发生重大汛情灾害时,进行集体会商。

4 预防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部门或本系统关于雨情、汛情、灾情的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各单位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对常规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突发事件征兆动态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实行实时监测,及时报市城防办,并通报相关部门。
  4.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市城防办的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雨情的收集上报和临近短时预报;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立即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4.1.2 水文信息
  市水文局对市区各水文站点和山区洪水进行监测。当出现达到预警级别或者需要改变预警级别信息时,及时将信息报送市城防办。
  4.1.3 工程信息
  市河道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巡查和监测,在出现城市洪灾时,及时将河道、防洪闸、橡皮坝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市城防办。
  当市区排洪河道出现漫溢或决口时,河道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市城防办报告,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
  4.1.4 雨情信息
  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要建立汛期雨情收集、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汛情信息。要及时了解、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当辖区内24小时降雨量达到45mm以上时,要将雨情信息1小时内报市城防办。
  4.1.5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灾情发展趋势、要求提供的支援和帮助等内容。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区县、高新区城防办应及时向市城防办报告洪涝动态灾情,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市城防办,由市城防办在1小时内报市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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