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行供热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继续实行对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对供热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对采用替代能源供热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要予以政策扶持和奖励。省物价局要会同省建设厅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标准。城市供热建设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确保专项用于城市热源和管网建设。
(五)建立城市供热应急预警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供热事故应急处理机制。供热企业要落实供热事故抢修抢险人员、设备和物资,做到人员队伍、机具设备、技术方案三到位,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故,努力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建立供热用煤应急保障机制。供热企业要制定燃料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燃料调配和应急储备,确保供热用煤供应。
三是供热企业要制定并完善极端寒冷、暴风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遇有极端天气出现,确保及时有效启动,保证正常供热。
四、积极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大胆创新供热模式
(一)推进城镇职工采暖费补贴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原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加大改革力度,改“暗补”为“明补”,对城镇职工按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由所在单位发放采暖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
(二)加快供热计量方式改革。认真贯彻《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改革供热计量方式,提高供热系统运转效率,节约热能,降低成本。所有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节能改造,要与热源、室外供热管网系统及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供热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