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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计中介机构应对单户及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审计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间为4月30日前,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改制的要求确定提交时间。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07〕37号)等文件规定。有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详细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在评估说明中,评估机构须明确具体项目的评估方法及过程,明示评估增减值变动及原因分析;

  3、委托评估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4、申请备案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同时提交本公司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书;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项目编号:HFCGZX-Z20081235)招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我委通过统一政务平台将招标文件发至相关企业,不能登录政务平台的企业可向我委(统计评价处)查阅。

  特此通知

  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永安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正信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诚勤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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