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国资评价[2008]14号)
各委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
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
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三、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审计
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我委要求的其他指标数据,如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等进行审核并作专项说明。
改制企业的审计应根据企业改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审计范围与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改制企业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