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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国资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国资委申请复核,市国资委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仍被确定为原等次的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人事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事业编制人员津补贴未按行政人员标准比照执行之前,除按市人事部门统一规定的奖励外,市国资委另外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一)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优秀等次”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年度绩效考核评为“ 称职等次”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要求,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人员实行诫勉、离岗培训等教育,对连续两年不称职人员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由监事会工作处、人事处直接安排对稽察员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面谈,并由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稽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年度考核不能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或开除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服从监事会工作处工作安排的;

  (二)编造虚假检查(调查)报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 徇私舞弊,对企业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

  (五)要求派驻企业提供“方便”、“给予照顾”,向派驻企业索要财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七)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

  (八)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累计超过7天以上的;

  (九)有与稽察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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