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稽察员要严格执行“四不”行为规范:不得使用派驻单位专用车辆接送;不得接受派驻企业的报酬和福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吃请受礼、借机游山玩水和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
第十一条 鉴于一个稽察员同时派驻多个企业,为保障稽察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市国资委对稽察员的交通出行给予一定的补贴,按稽察员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给予补助10元。每月交通补助费次月随工资一并发放。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对稽察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稽察员“四不”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掌握有关财经制度、规章的程度,监督检查业务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情况;
(五)执行《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中的工作职责情况;
(六)落实《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报告制度》的工作职责情况;
(七)专项检查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提交的《专项检查报告》、是否能对企业或经营者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定性是否准确;
(八)参加培训及专题学习情况;
(九)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稽察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四条 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稽察员工作业务,专业技术能力强,工作有创新,成绩突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准确,建议得当,具有较高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稽察员工作岗位勤奋敬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