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国资监督[2008]9号)
各稽察员:
现将《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纪律及考核与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稽察员工作业绩成果,加强对稽察员的管理,调动稽察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稽察员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合肥市国资委稽察员工作试行办法》、《合肥市国家公务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委派的稽察员。
第三条 监事会工作处是稽察员的日常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与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和办理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工作。
第四条 稽察员的考核与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 稽察员的考核以年度为单位。对稽察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个人总结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由监事会工作处负责,年度考核于次年初进行。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是稽察员实施奖励或惩处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奖励方法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稽察员到外地执行公务,须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监事会工作处。
第九条 稽察员事假及休假2天以内的,需报监事会工作处批准;3至5天的,需报委分管领导批准;6天以上的,需报委主要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