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效益年薪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年度内与经营业绩挂钩计算的收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效益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确认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以及其它可以确认的依据计算。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的计算系数为1,党委书记、总经理薪酬系数为0.9,其他领导人员薪酬系数为0.8,顾问为0.75,调研员为0.7。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每月按月均基本年薪的70%(投融资类控股公司按65%)领取,其余30%(投融资类控股公司35%)部分按月缴入风险基金共管专户,待年度考核时兑现。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效益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效益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30%部分缴入风险基金共管专户,待企业负责人任期结束时清算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基本年薪月均数计算缴纳。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年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缴付,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由所在企业代扣代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薪外的任何工资性收入。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增加职务消费透明度,有条件的企业应逐步将职务消费货币化,具体规定按《关于规范委属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合国资党发【2008】44号)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的通知》要求,不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