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国资分配[2008]94号)
委属各企业:
经2008年8月4日市国资委第1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合肥市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根据《中共合肥市国资委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相关规定,列入市委和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四)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五)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企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年薪按《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年薪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核确认的财务数据计算。基本年薪每年核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