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及需要报送或存档备查的材料
(一)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在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创新项目计划》、《科技计划》、《产学研计划》等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计划中立项,或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开会形成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在取得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相关计划的立项批复或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决议后30日内,将立项批复或立项决议的复印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财政主管部门。
(二)企业将立项项目的申报立项建议书、立项批复或立项决议、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实际发生金额的有效凭据、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组人员名单、开发技术合同原件等与立项项目有关的材料分项目归集存档备查。
(三)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按纳税年度归集研发费用相关材料,填报《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情况归集表》(见附表),报送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三、对研发费用管理和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并按技术开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二)列入区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的《创新项目计划》、《科技计划》、《产学研计划》等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技术路径、进度安排、技术开发费支出预算等计划方案发生较大调整的,企业应向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变更申请,并抄送税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三)对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一经查出,税务部门有权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的,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附件: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情况归集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情况归集表
(按研发项目分别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