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费用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执行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渝经发〔2008〕83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科委(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工业核心竞争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
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研究,将该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程序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的界定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