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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湖泊沿岸公共空间保护规定

  水利、环保、移民、经委、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湖泊水域的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湖泊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由湖泊管理机构审查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二)湖泊水域的非机动船实行总量控制和集中管理。入湖非机动船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证照;

  (三)湖泊水域实行禁渔制度。禁渔区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湖泊管理机构确定,在禁渔期禁止一切捕捞、收购和贩卖原产于湖泊鱼类的活动。

  第六条 湖泊湖滨带以内的区域空间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湖滨带内的鱼塘及耕地应当逐步还湿地、还林,原居住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二)在湖滨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规划内的码头设施除外),原有的建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

  (三)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应当经湖泊管理机构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的,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上级行政机关直接确定的项目,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湖泊沿岸公共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和围堰、网箱、围网养殖等;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的行为;

  (三)炸鱼、毒鱼、电鱼和猎捕野生鸟类、蛙类等;

  (四)未经湖泊管理机构批准采捞对净化湖泊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动植物,以及在水域内洗刷生产、生活用具等;

  (五)建设与湖泊保护和治理无关的项目,以及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六)损毁堤坝、桥闸、泵站、码头、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等设施;

  (七)堆放和倾倒土、石、尾矿、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倾倒残油、废液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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