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8]199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9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杭劳社就〔2007〕107号、杭财社〔2007〕26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促进各类失业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创建范围
在原有创建范围基础上,将2006年底前的撤村建居社区逐步纳入创建范围。2008年,撤村建居社区总数的30%列入充分就业社区考核基数;2009年,撤村建居社区总数的60%列入考核基数;2010年起,撤村建居社区全部列入考核基数。
对外来人员集中居住,无本地非农户籍人员(集体户口除外)的社区,不列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范围。
鼓励杭州市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创建充分就业行政村试点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调整评审标准
1、对“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评分标准调整为:“及时帮扶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做到零就业家庭基数归零,动态归零。零就业家庭应按规定条件认定,做到及时认定、及时消除,当期不消除的,该项不得分。”
2、调整充分就业社区台账,要求建立社区劳动者及就业情况台账(电子台账)和社区未就业人员跟踪服务档案两本台账。
3、调整基础工作评分标准,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援助对象,扣3分。
调整后的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评审办法
1、实行认定申报备案制度。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1月1日前,各区、县(市)应将准备参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名单上报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机构应对参与创建的社区加强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2、充分就业社区评审考核周期调整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11月上旬由社区进行自评自查、街道(乡镇)初审,11月底前,各区、县(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机构将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名单报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