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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收费标准:考试费 每人每科70元 (其中70%上交国家)
  报名费 每人每科20元
  注册证书工本费  每证 15元   (其中10元上交国家)
  收费对象:考试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
  五、其它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收费包括了各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收费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除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外,执收单位不得再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第九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十条 建设系统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的申请报告;
  2、相关的法律法规收费依据;
  3、出具有合法的资质资格审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收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规程;
  6、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编制人数、资金来源、工作范围等;
  7、成本概算情况。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按上述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发的资金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系统收费的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其他违反物价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湖南省建设系统行政建设性收费标准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行政性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经费

每宗150元,超过100平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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