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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执收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同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对下列情况实行减免: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八、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建设项目是指对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堆物堆料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其它项目是指对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每日每平方米市、州 0.15元,县(市)0.07元;
  其它项目: 每日每平方米市、州0.50元,县(市)0.3元。
  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移动机动车、三轮车等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执收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进行毁坏需要修复所支出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实时造价的150%计费。
  实时造价由当地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当地价格认证部门必须在城建部门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认证工作。对挖掘或毁坏道路者自己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执收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分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和毁坏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十、园林绿化费。
  园林绿化费包括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赔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对城市的林(苗)木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了毁(损)坏,当事人对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生产生长周期及养管经费的补偿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执收单位: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按(直接费+间接费)×150%=赔偿费的原则,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价格(实时价格),间接费指生产生长周期和养管费用。总费用是直接费+间接费,其中直接费占总费用的60%,直接费用每年年底由当地具用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一次评估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对象为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
  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省级(含)以上的园林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标准,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因故减少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异地绿化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以下原则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用地建设的直接费用加间接费用;其余的按当地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房价的两倍。
  收费对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省、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当事人。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五、考试考务费

  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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