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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工民建设工程的收费对象为:受监工程单位。
  收费标准为: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2元,其余市州2.3元,县市2.8元。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1.5‰,其它市州2‰,县市2.5‰。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县城以下乡镇建房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保证全省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市(州)站应按收费收入的8%上缴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监督调剂使用。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劳动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劳动定额)测定费,属事业性收费,它是指定额编测机构为完成工程概预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计价办法及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工期定额及其他建设费用定额;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收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和管理定额及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收费对象为:施工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市1.5元,其它市州县2元;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为1‰,其它市州、县为1.2‰。
  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造价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执收单位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造价站收取。
  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各市(州除外)按收费总额的8%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调剂少数边远贫困县市经费的不足,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监督执行。

四、城建城管收费

  第七条 城建收费是指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所需要征集的资金及城市建设部门在为公民、法人及团体服务过程中劳务和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占有城市资源者付出的报酬。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林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它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义务教育,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收费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长沙、株洲、湘潭按融城的总体部署,由省物价、财政发文公布。其它市、州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住宅按3%,工业类生产厂房按3%,商业类4%;县(市)城按住宅1.5%,其他2.5%),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测定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测定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上述标准均包含城市  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建设、价格部门按照上年不同性质房屋实际销售价格额÷房屋销售面积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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