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8〕122号)
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权法》、《
建筑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 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