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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行业办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教〔2008〕13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行业办学(包括行业、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举办的子弟学校)是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繁荣我省教育事业、解决人民群众受教育的需求作出过重大贡献。由于行业办学没有纳入政府财政保障体系,仅依靠学费收入维持教学开支的需要,加之近年来教学成本上升,当前我省行业办学处境比较困难。为了支持行业办学的健康发展,经认真调查研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业办学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办学是指行业、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举办的但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教育机构。
  二、鉴于中小学层次的行业办学既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又承担社会公共教育责任的情况,其收费区分不同生源实行不同的收费政策:一是对属于行业办学单位职工的子女,中小学阶段均应严格比照政府投资举办的同类学校执行经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联合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二是对行业办学单位职工子女以外的其他学生,学校可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商财政、教育部门核定。中专以上层次的行业办学,由价格部门商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补偿生均培养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政策。
  三、行业办学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申请制定收费标准的学校,在认真开展生均培养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商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学费标准。
  四、行业办学的收费项目为:学费、书籍课本和作业本费;对自愿要求住校的学生还可收取住宿费。书籍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学校按实代收。住宿费不得高于政府投资举办的同类学校的标准,除此以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项目的费用。
  五、行业办学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其中中小学校应在每年秋季开学期间,张榜公布有关收费政策和招收本单位(行业、系统)职工子女名单,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六、行业办学教育机构应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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